對工傷索償的基本認識
《僱員補償條例》「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所謂「工作期間」,不包括乘坐公共交通「返工」途中之時,但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在或出勤到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一樣受到保障。
法例中的工傷補償的特別處,就算意外是因僱員犯錯或自己疏忽做成,僱主仍須負上補償責任,因此是「不論過失 no-fault 」的賠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不少工傷個案,上班了幾天便受傷,仍然受到保障。
僱員受到的損傷,可包括肢體損傷、器官功能損傷和精神創傷等,亦包括職業病做成。
條例不會給予純粹的「精神受損」賠償,現行《條例》未有列明「精神受損」、「精神病」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類為職業病。
受傷的工人必須證明工傷個案是與其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有關,並因此而引致暫時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員才可以按《條例》的規定獲得工傷補償。
保障僱員因工意外受傷,甚至死亡,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
工傷主要分為兩類:
上述所指是《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不論過失」補償,在工傷的同一意中,若有「僱主疏忽」證據,傷者有另外一種索償,即普通法下的意外疏忽索償(negligence claim) 。
但在一處所得的工傷意外賠償額,必須在另一處索償所得扣除有關賠償數目。一般而言,疏忽索償的賠償額較工傷索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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